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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柴东、徐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柴东,徐双,宿同武,高园园,许文东,黄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24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柴东,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徐双,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宿同武,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高园园,女,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许文东,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黄金凤,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告柴东、徐双、宿同武、高园园、许文东、黄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