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宝淮、杨寿钧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淮,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寿钧,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小平,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静、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等人以购买废铜料为由,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某电气有限公司,通过在磅秤上做手脚,使重量变轻的方式,骗得镀锡废紫铜条240余千克(价值人民币9800余元)。次日下午,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等人又至上述公司,意欲行骗,后被发现。被告人李宝淮、杨俊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处警民警抓获。同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寿钧、王小平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宝淮已退赔宁波某电气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杨某2、周某、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宝淮、杨寿钧、杨俊、王小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宝淮又能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宝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寿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王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