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泰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泰,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泰,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康复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泰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夏小龙涉嫌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其所有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现不宜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8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