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董庆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477号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公司经理。2017年7月3日本院收到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庆蓉支付物业管理费1169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1296元、垃圾清运费97元,合计2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递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向其发出补正立案诉材告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递交补正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