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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徐凤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字220号被执行人:徐凤凯,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原系庄河市客运站职工,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凤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对没收财产之刑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凤凯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徐凤凯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条件,故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凤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淑萍审判员  马会敏审判员  于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