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长明与汤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明,汤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田长明。被执行人汤凯军。本院在执行田长明诉汤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