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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长明与汤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明,汤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田长明。被执行人汤凯军。本院在执行田长明诉汤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