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荣与被执行人刘小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荣,刘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荣,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瓦窑*组。被执行人刘小莲,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瓦窑*组。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该案予以恢复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1595.18元、给付案件受理费70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7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