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平兰与刘斌、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市烟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兰,刘斌,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市烟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918号原告李平兰,女,1958年11月20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78年07月21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任红,女,1980年4月10日生,系被告刘斌妻子。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市烟草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20432XJ。负责人张旭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兰与被告刘斌、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市烟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兰撤回对被告刘斌、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市烟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平兰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