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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斌、孙永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斌,孙永先,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92-3号申请执行人程斌,男,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永先,男,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莱西市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4)西执字第3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永先名下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红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永先名下的鲁B×××××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