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陈一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苏厝路73号1#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永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8.5元,由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林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