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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6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陈虹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9115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法定代表人:龚崇宝。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排污费503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排污费50300元,虽然提供了《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等,但没有提交《夷陵区地方税务局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排污费50300元,没有提交《夷陵区地方税务局排污费缴纳通知书》,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排污费50300元,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