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晓辉与田井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晓辉,田井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晓辉,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井财,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韩晓辉因与被申请人田井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忠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