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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荣正与徐炉涌、杭州裕昌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正,徐炉涌,杭州裕昌货运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339号原告:徐荣正,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徐炉涌,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杭州裕昌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储鑫路7号305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四层。原告徐荣正与被告徐炉涌、杭州裕昌货运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荣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荣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竹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