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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锐与李恒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李恒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89号原告:李锐。被告:李恒专。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李恒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