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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8293王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293号被执行人:王浩,男,1996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苏0281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王浩缴纳罚金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委托王浩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回函答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40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