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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小良与邵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良,邵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76号原告:王小良,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绩,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驰,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小良与被告邵驰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小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小良撤回起诉处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小良负担。审 判 长 徐 瑛代理审判员 邹 祎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