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张扎根、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张扎根,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李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0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张扎根,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坟头村东500米处。法定代表人:魏青。被告李风云,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张扎根、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李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