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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国哲、马买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米在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马尔·阿布里拜塔,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华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二、本案全部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马国哲现羁押于第四师看守所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有二人,现只有马国哲一人被刑事羁押,而另一被告马买彦并未被羁押,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凌公司以请求判令马国哲、马买彦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起诉马国哲、马买彦,马国哲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于第四师看守所,故上诉人华凌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马买彦作为上诉人华凌公司所起诉的被告,马买彦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现上诉人华凌公司以起诉的被告在原审法院辖区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华凌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战斌审判员  张建立审判员  冯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林愈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