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玺与徐若珍、王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玺,徐若珍,王静辉,徐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315号原告:陈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若珍,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静辉,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骥,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玺为与被告徐若珍、王静辉、徐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陈玺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