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顺风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顺风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5761-2。法定代表人:乔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顺风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锦文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3494783-0。法定代表人:李培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顺风压缩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克链书 记 员 张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