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查本松、查本柏等与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本松,查本柏,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78号原告:查本松,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告:查本柏,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龙井路华创酒店用品公司1栋,注册号:360200210003169。法定代表人:李镇琴,公司总经理。原告查本松、查本柏与被告景德镇市华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查本松、查本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本松、查本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