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陶与童海根、邵益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陶,童海根,邵益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7517号原告:李陶,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童海根,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邵益芬,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琦,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陶(下称原告)为与被告童海根、邵益芬(下称二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案外人陈卫法因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34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约定,上述借款于2017年4月20日归还,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000元,支付利息2992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补贴款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000元,支付利息29920元(按月息2分2,自2017年1月24日计至2017年4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为陈卫法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二被告答辩称:二被告给借款人陈卫法提供的担保不是一般的信用担保,而是基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且当时二被告以为尚欠陈卫法工程款而为其提供担保。现原告未起诉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虽然原告已经当庭撤回要求二被告支付补贴款60000元的请求,二被告依然要说明,借条上关于60000元的补贴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二被告所签所按。关于原告提出要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二被告无需支付利息。二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不是信用担保,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而提供担保。2、专业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表二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为借款人担保,是因为借款人提出的工程费用过高,二被告以为尚欠借款人工程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建���工程预算书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借款人工程款,二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不成立。上述三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二被告在借条担保处签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非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对其中担保人处的签名及按印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三组证据反映的是二被告与陈卫法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陈卫法未按约还款,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陈卫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海根、邵益芬对借款人陈卫法应向原告李陶返还的34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李陶负担224元,被告童海根、邵益芬负担3200元。原告李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童海根、邵益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