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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翠珍、吴昊东与被告马生红、李雅芳、张虎东、黄登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珍,吴昊东,马生红,李雅芳,张虎东,黄登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819号原告:付翠珍,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金都名仕花园2号楼3单元902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1196109250023。原告:吴昊东,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金都名仕花园2号楼3单元902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310081456。被告:马生红,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圣景名苑6号楼2单元101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410243411。被告:李雅芳,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圣景名苑6号楼2单元101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009212840。被告:张虎东,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阳区航宇路福田小区602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9197209240055。被告:黄登政,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二郎山乡南沟里村008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31196710151811。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珍、吴昊东与被告马生红、李雅芳、张虎东、黄登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620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0元(缓交),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