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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帮成与刘玉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帮成,刘玉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721号原告:夏帮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刘玉震,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帮成与被告刘玉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帮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珺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