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帮成与刘玉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帮成,刘玉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721号原告:夏帮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刘玉震,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帮成与被告刘玉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帮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珺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