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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福林、王明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林,王明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593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印力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林,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明月,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林、王明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