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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与肖广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肖广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82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大道**号文化楼*楼。法定代表人:李文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志,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广贵,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肖广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俊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