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执4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叶增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叶增余,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32994453-3,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梅源村乡前街28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璇,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增余,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赵超,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被执行人叶增余、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增余、赵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叶增余、赵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三品香茶叶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4.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