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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赵金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赵金焕,赵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菜南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9207796。被执行人赵金焕,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西赵堤村,身份证号:410728194910024650。被执行人赵同义,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西赵堤村103号,身份证号:4107281969010145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赵金焕、赵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