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方让与王露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让,王露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808号原告:王方让,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露晗,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方让诉被告王露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方让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方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方让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晏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