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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晓艳、范祖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艳,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范祖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中心卫生院药房主任,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贿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邢小兰,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主任,四川省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赵晓艳利用协助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中心卫生院药房原主任被告人范祖伟管理该院药房期间,接受四川蓝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许某某的请托,与被告人范祖伟和时任该院住院部主任的被告人邢小兰商议后,决定增加许某某代理销售药品的采购量和使用量。2013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赵晓艳多次收受许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其中,被告人赵晓艳分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范祖伟分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邢小兰分得人民币21000元。另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范祖伟还单独收受许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60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赵晓艳主动到本院反贪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分别退��人民币27000元、28600元、21000元。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并认为: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晓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归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范祖伟、邢小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赵晓艳利用协助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中心卫生院药房原主任被告人范祖伟管理该院药房期间,接受四川蓝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许某1的请托,与被告人范祖伟和时任该院住院部主任的被告人邢小兰商议后,决定增加许某1代理销售药品的采购量和使用量。2013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赵晓艳多次收受许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其中,被告人赵晓艳分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范祖伟分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邢小兰分得人民币21000元。另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范祖伟还单独收受许某1好处费人民币460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赵晓艳主动到本院反贪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分别退赃人民币27000元、28600元、2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明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的身份信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卫生院关于院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聘用的通知、人事管理方案、工作职责、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卫生院药品采购程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审批表,年度考核工作册,劳动合同、金马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主任职责、金马镇中心卫生院关于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温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协议、关于在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常用药品集中配送的通知、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办法,记账单据、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单,证人许某1的证言、社保信息,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的供述,产前检查记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共谋后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赵晓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犯发生,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共谋后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赵晓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犯发生,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晓艳、范祖伟、邢小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范祖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邢小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人所退赃款共计766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董   敏审 判 员 石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张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雯康露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