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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君、秦新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君,秦新闻,王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274号之一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药都银行汤陵支行行长。被告:李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秦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新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秦新闻、王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再追究被告王新建担保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新建的起诉。审 判 长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乔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