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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史廷峰、马广莲等与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廷峰,马广莲,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270号原告:史廷峰,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马广莲,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负责人:史廷聚,任该组组长。原告史廷峰、马广莲与被告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史廷峰、马广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廷峰、马广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平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段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昌     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