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闫洪兵、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兵,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闫洪兵,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卡纳湾小区北楼2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京杭大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省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故城县洲海名城小区9号楼3单元1803室、9号楼3单元1503室、9号楼3单元1403室、9号楼3单元604室、9号楼3单元503室、6号楼1单元1502室、6号楼1单元1402室、6号楼1单元201室、6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