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茅卫平与陶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卫平,陶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879号原告:茅卫平,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陶军昌,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茅卫平与被告陶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茅卫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茅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