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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国强、成俊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强,成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成俊国,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成俊国名下的广饶县广饶街道颜徐一村(广饶镇颜徐-158)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