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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胡芳霞与曹忠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霞,曹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22执恢3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龙三显,男,苗族,1969年生,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被执行人:张炳忠,男,苗族,1961年生,贵州省黄平县重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三显与被执行人张炳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炳忠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张炳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张炳忠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