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国,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与凤天路交汇处盛迅数码港。法定代表人:刘庆岐,任总经理。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泰仲裁字第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4月20日、5月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司信息,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存款、车辆、公司信息。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侯风成名下的鲁H×××××号轿车一辆,因未找到该车,无法进行扣押、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