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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成年,回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00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豫9001执447号兹因执行(2017)豫9001执447号卢玉芳与亢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冻结亢志喜在你行账户的存款元,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此致年月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豫9001执447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你院(2017)豫9001执447冻结通知书收悉。现将亢志喜在我行(处)的_______________账户存款应冻结________元,已冻结________元,未冻结________元,未冻结原因:单位:年月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豫9001执447号事由:因执行(2017)豫9001执447号卢玉芳与亢志喜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关于亢志喜在你行账户的存款元,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承办人:高洋批准人:王东升填发人:高洋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