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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善岳与李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岳,李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693号原告赵善岳,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罗定市华石镇。委托代理人陈志强,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勇,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罗定市华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善岳诉被告李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诉讼期间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赵善岳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越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