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得林与豆培政、田霍育、樊必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21执54号 申请人:王得林,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被执行人:豆培政,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被执行人:田霍育,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被执行人:樊必建,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申请人王得林与被执行人豆培政、田霍育、樊必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晋052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得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得林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521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崔志勤 执行员 李 剑 执行员 郭贵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燕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