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明与被申请人李少举、谢琼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明,李少举,谢琼惠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93号申请人:杨明,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李少举,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谢琼惠,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杨明与被申请人李少举、谢琼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琼惠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杨明自愿用其所有的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琼惠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变卖、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二、对申请人杨明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