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夏明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夏明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主要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明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夏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