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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琰、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琰,马静,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司法局工作人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上诉人张琰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基本情况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肖金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琰、马静因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育才公司的会计是按照单庆海(育才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金玉的丈夫)的安排,将收款人处空白的涉案转账支票交给了刘保平(涉案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及其熟人王立辉。转账支票中的收款人、被背书人“张琰”的签名,是张琰的姐姐张洪莹书写。一审判决对借款的相对方是谁,基于什么原因出借、涉案支票的流转过程、涉案贷款是如何归还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琰、马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召勇审判员  孔繁奎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