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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李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574号原告: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泽锐。被告:李进。原告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蕊红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任泽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6963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日,被告李进多次到原告公司处采购混凝土外加剂,截至到2015年5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19.075吨混凝土外加剂,扣除已付货款,被告尚欠369637.5元。2015年7月2日,被告李进在对账单签字确认该笔欠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7份进货单,该单上载明送货单位、送货人、接货人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送货日期等;2、1份原被告双方对帐单,载明被告收货总额119、075吨,已付款206000元,尚欠369637、5元。被告李进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买卖混凝土外加剂聚羧酸业务关系。双方采取电话联系,送货上门后结算交易方式。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被告李进多次购进原告混凝土外加剂,共计119.075吨,每吨5000元左右,随行就市。2015年7月2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已付款206000元,尚欠款369637.5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因被告欠款不付,双方终止业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欠原告贷款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欠原告青岛敬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696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广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