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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蓉与苏佳、湖南领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苏佳,湖南领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3民初672号原告胡蓉,女。被告苏佳,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庚,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领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青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纵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蓉诉被告苏佳、湖南领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到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康亚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英校对责任人:康亚斌打印责任人:李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