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执37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焕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陈焕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7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姜春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焕儿,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执行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焕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拍卖了被执行人陈焕儿所有的赣C×××××徐工牌汽车起重机。2017年7月16日,买受人罗勇华以30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焕儿名下的赣C×××××徐工牌汽车起重机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罗勇华所有,该汽车起重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勇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勇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