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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登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登亮,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登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全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登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登亮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普通客车搭载他人,由本市东区东风十九冶建材游泳池路段往炳草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炳清线建材路口主干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登亮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刑事照相,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登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坤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