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闫树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涛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树涛,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6年3月5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6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6年4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4月10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树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高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闫树涛伪造闫某2、范某、张某等19人的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登高架设作业。2016年3月份,为便于在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被告人闫树涛将其伪造的闫某1、张某、闫树涛等3人名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复印件交予该公司。经查询,张某、闫某1、闫树涛等1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相关信息为虚假。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闫树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闫树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树涛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闫树涛为闫某2、范某、张某等19人伪造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登高架设作业。2016年3月份,为便于在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被告人闫树涛将其伪造的闫某1、张某、闫树涛等3人名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复印件交予该公司。经查询,张某、闫某1、闫树涛等19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相关信息为虚假。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闫树涛照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长垣县公安局方里派出所证明、长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特种行业操作证复印件、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情况及扣押物品照片、闫树涛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详单、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证明、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移交证明、案件异地移交羁押期限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羁押证明、证人闫某1、张某、闫某2的证言,被告人闫树涛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树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树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闫树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树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普民审 判 员 刘庆斌人民陪审员 王丹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