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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拘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汪永涛拘留决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甘1125执拘234号被拘留人汪永涛,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喜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小平、包舂连、汪永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汪永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汪永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