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腾、谭代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腾,谭代明,张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财保4号申请人:龙腾,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被申请人:谭代明,男,现年约64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被申请人:张学美,女,现年约62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申请人龙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代明、张学美在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棉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资金35000元,龙腾以自己位于普安县高棉乡许打村下许打组的水泥平房一栋作为本案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代明、张学美在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棉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资金35000元。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龙腾自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韦